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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伦特福德遭遇赫尔城激战,中超盛宴同步呈现,超清画质在线直播盛宴不容错过

来源:直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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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苏州东吴的处罚决定:确保参赛资格的合规性是俱乐部不可规避的法律义务

在上一条微博发布后,众多苏州足球迷在评论区纷纷表达了他们的不满情绪。他们质疑,既然赛前公布的名单上明确标注了他累积了三张黄牌,那么显然是官方在记录时出现了错误,为何要让俱乐部承担这一责任?我认为,这正是我们应当借此机会阐明这一问题的时机。实际上,这一议题在足球纪律中占据着基础地位,尽管如此,它却常常被忽视,成为了一个常识性的原则。

需明确一点,制定规则时,始终以客观真相为基础,且不考虑“你是否知晓”这一因素。

《中足联纪律与道德准则》第九款(如图1所示)明确规定:“除非有特殊规定,所有违规行为,无论出自故意还是疏忽,均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而《亚足联纪律与道德准则》第五款(如图2所示),作为上述条款的源头,亦提出:“除非另有规定,将遵循严格责任原则。”据此,不论违规行为是出于故意、过失或疏忽,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换言之,一旦发生“停赛球员上场”的情况,即视为违规,并需承担相应后果。俱乐部无论出于故意、过失、疏忽,还是完全不知情,均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若俱乐部声称“无辜受害,官方误判”,实则是在主张“无故意行为,不应受罚”。然而,严格责任原则却忽略了“主观过错”这一争议点,仅关注行为的结果。这一规定并非中足联或中国足协的独创,而是国际足球纪律体系普遍遵循的准则。中足联的准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其制定依据包括《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和《亚足联纪律与道德准则》。

俱乐部必须严格审查参赛球员的资格,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若停赛球员被安排出场,责任归属问题便成为焦点。根据中甲联赛第24条(六)的规定(见图3),俱乐部需对场上球员的资格承担全面责任。若俱乐部派出无资格球员参赛,将被视为自动弃权,并依照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中足联纪律准则第62条【无比赛资格】(见图4)明确指出,若球员无资格参赛却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属球队将面临比分无效并处以至少4万元的罚款。苏州东吴俱乐部正是因此受到比分作废(0-3)和4万元罚款的处罚,处罚措施与规定完全一致。此外,亚足联纪律准则第67.1.3条【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义务】(见图5)明确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有责任监督并执行对球员和官员的警告(黄牌)和/或停赛处罚,并确保所有注册和/或上场的球员和官员均具备比赛资格。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使用的是“确保”一词,而非“协助官方核对”或“等官方确认”。俱乐部有责任自行核实、统计和确认本方球员的资格,这一法定义务不会因官方环节的任何疏忽而转嫁。最终,决定谁可以上场的权力和责任都掌握在俱乐部手中。

关于赛前名单中这位球员仅标注了3张黄牌,官方亦已通知其无需停赛的说法,实则存在误解。官方名单与系统显示仅作为通知和警示,并非免除俱乐部责任。官方的错误需被纠正,责任亦需承担;然而,即便“黄牌归属”的记录得到更正,也无法改变该球员客观上已累积4张黄牌、需停赛一场的事实。至于该球员被列入首发阵容,系俱乐部自主决定。若官方宣布该球员需停赛,而实际上该球员并无停赛必要,若俱乐部强行将其安排上场,则不会被阻止,比赛将照常进行。停赛并非仅凭官方通知即生效。亚足联纪律准则明确指出,即便停赛确认函晚于比赛送达(亚足联通常通过邮件通知停赛,存在邮件服务器故障、邮件未送达或延迟送达的情况),停赛仍须严格执行。中甲规程第53条(一)(图6)亦遵循此原则:“累积4次黄牌,自动停赛一场。”其中“自动”一词意味着无需他人通知即可启动。即便通知延迟、遗漏或错误,也不影响停赛状态的生效。赛前官方文件并非决定停赛与否的依据,而是为了确认是否存在异议。若俱乐部内部统计与官方数据不符,应及时核实并纠正。

在争议声中,部分观点指责比赛执裁人员对黄牌的发放出现了失误,指责官方判定有误。事实确实如此,这一事件中,官方的失误成为了唯一一个“官方确实出错”的环节。录像证据清晰显示,裁判向36号球员出示了黄牌,而33号球员与事发地点相距甚远,不存在任何模糊判定的可能。然而,在最终的官方文件中,这一黄牌却出现在了另一名球员的头上,这在规则上被称为“错认受处罚对象”。中甲联赛的规程第53条(六)(图7)以及亚足联准则第75.3条(图8)都为这种状况提供了申诉和更正的途径:将黄牌从33号移至36号。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纠正是关于“黄牌归属”的更正,并不意味着可以抵消“36号累积4黄,第26轮不应参赛”的事实。官方记录的错误与俱乐部违规派遣停赛球员上场是两条独立的责任路径。若官方存在错误,官方将对其工作失误进行内部问责;若停赛球员被错误派遣上场,俱乐部需承担判负和罚款的后果。这两条责任线相互独立,互不抵消。即便官方犯下错误,俱乐部对于未能核实自己球员停赛状态的主体责任也无法免除。

何人谓,你素常强调赛事纪要乃官方信息,务必以之为准绳,即便裁判误记,亦当以此为准?诚然,在统计学范畴内,官方发布的报告无疑是最可靠的数据来源,然而,可靠的数据来源并不意味着毫无误差。类比之,我们依据考古发现和历史文献探寻历史真相,但若二者均存在谬误,我们亦可能误判历史真相。因此,二次验证显得尤为关键。幸而我们拥有清晰的录像资料,得以揭示真相。若官方数据与客观事实明显冲突,我们须如实记录官方数据,同时亦需将这一矛盾之处予以记录。此做法正体现了坚持客观事实和实事求是,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紧接着,让我们审视两则完全相同的最新实例,它们均发生在本年度,且依旧保持着热度。

在今年的二月,河内公安足球俱乐部在亚洲冠军联赛的二级淘汰赛中与淡滨尼流浪者展开对决,却意外地将两名正处于停赛状态的球员派上了场。根据亚足联的纪律规定,即第56条关于无比赛资格的规定以及第67条关于俱乐部职责的规定,纪律委员会决定对河内公安FC进行处罚:判决该场比赛以0-3的比分失利,并处以2000美元的罚款,同时扣留其50%的参赛费用,即4万美元。在发布的处罚通知中,亚足联特别强调:“河内公安FC未能履行其监控职责,确保所有参赛球员均具备参赛资格,未能有效执行对停赛球员的监控措施。(图9)”

在今年的8月份,一场中冠联赛的决战在邢台沙河万率客场与青岛复力之间展开,最终以1-0的比分告捷。然而,赛后调查揭露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球队使用了已被停赛的球员苏德尔夫。这一违规行为导致球队被判决以0-3的比分败北,原本的3分变成了0分。(详情可见http://t.cn/AXpguNtv微博正文。)这一事件与之前的苏州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连辩解的理由都如出一辙:球员在4月和7月分别收到了两张黄牌,累计停赛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在此期间,球员还经历了转会,停赛通知分别发送给了原俱乐部和新东家,但双方均表示未曾收到;官方公布的名单中并未体现禁赛信息;比赛前夕,也未曾收到关于停赛的任何提示。这三项辩解虽然都是事实,但最终的结果却是按照0-3的比分判定。对于邢台沙河万率的辩解为何毫无成效,原因并非他们所说的有误,而是因为他们辩解的方向错误,正如我之前所述,规则并不考虑“不知情”这一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情况并非亚洲独有或为中国所特有;欧洲顶级体育赛事中也存在因使用未获资格的运动员而遭受判罚、被排除出比赛的案例,例如2015年皇马在国王杯赛事中因错误使用停赛球员而遭取消参赛资格。这一规定及其法律依据是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

责任归属需明确,责任方之间并非互不相关。若俱乐部有过失,将面临判罚和罚款。然而,根据我多年的观察,比赛官员在记录和核实过程中若出现工作失误,赛事组织者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内部处理措施,而并非仅对俱乐部施以惩罚。尽管如此,这属于不同层面的处理,与苏州东吴俱乐部所承担的“确保球员上场资格”的责任无关。